浙江白癜风微信交流群 http://jdsshang.com/shenghuo/25658.html一、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方便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及个人及时申领,特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清单方式明确如下:(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享受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的解释说明详见附件二)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除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3.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4.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5.受理机构及联系见附表。(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享受条件: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3.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账户。4.申报材料:小微企业招用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5.受理机构及联系见附表。(三)企业招用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享受条件:在兰企业招用脱贫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3.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企业向脱贫劳动力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4.申报材料:企业招用脱贫劳动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5.受理机构及联系见附表。二、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补贴享受条件:对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解释说明详见附件二)(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三)申领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人员应向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提交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社保卡账户。(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应向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五)受理机构及联系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附件一:各县区社会保险补贴受理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解释说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9月6日附件一:各县区社会保险补贴受理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一览表县区政策经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经办机构地址政策咨询及受理电话备注城关区城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关区飞雁路号陇星大厦E座7楼-七里河区七里河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西街55号人力资源市场-安宁区安宁区就业服务中心众邦大道安宁堡家园4号商铺-受理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第一、二项政策-受理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第三项政策西固区西固区人社局劳务办西固区玉门街号-红古区红古区人社局社保办红古平安路号人社局三楼-永登县永登县人社局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号-榆中县榆中县就业服务中心榆中县政务服务7号大厅4楼-皋兰县皋兰县就业服务局皋兰县石洞镇梨花路号-附件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解释说明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未就业人员: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7.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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