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痤疮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816/9323162.html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第三人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一建公司)与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皋兰农信联社)因对丽园公司开发项目“世纪佳苑”享有抵押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对兰州一建在本案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仅有.43元,其余不属于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为由判决不得执行第三人丽园公司“世纪佳苑”一层商业用房。即使在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权。因此,抵押权虽属实体权利,但仅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抵押权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皋兰农信联社以其对该执行财产享有抵押权,足以排除对抵押财产的强制执行为由,提出不得对抵押财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27日作出()甘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0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上诉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优先权是否阻却执行的认识不同,裁判结果不统一,本案确立了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属顺位权,仅可以就抵押物、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对标的物执行的原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法律效果较好;判处适当,起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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